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031号
原告: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5RF0DXL。
法定代表人:万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16E。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被告:吴超,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