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381号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9595R。
法定代表人:温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16E。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被告:常熟市建钢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街道黄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959764F。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建钢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允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