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245号
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5RF0DXL。
法定代表人:万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16E。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盛公司)、**合计价值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盛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水盛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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