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晨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6596号
原告:江苏晨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3幢商铺10室、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大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赵海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建钢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街道黄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晨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建钢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晨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诉讼费合计9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