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563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被告:常熟市建钢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街道黄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建钢玻璃模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5月5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诉讼费合计3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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