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晟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12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晟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KHG25F。
法定代表人:潘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霞,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16E。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申请人无锡市恒晟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恒晟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恒晟鑫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恒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 潮
书 记 员 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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