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8)闽0302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2民初3186号
原告: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40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655、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1733968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还款意见为由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