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系***之妻,
申请执行人:***,男,193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系***之父,
申请执行人:***,女,193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系***之母,
被执行人:山东龙震集团有限公司(原潍坊龙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北7.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蔡沥蒈,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龙震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寒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龙震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龙震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龙震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