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路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7204号
原告深圳路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重庆路128号大族激光装备制造中心五栋4楼、六栋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146号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多收取部分343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