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宁宁,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2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为仲裁案件,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为方便本案执行,节约司法成本,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284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