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34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齐鲁文化创意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8951316W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香港置地广场2-1-502信用代码91370202MA3CPBA38N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9月9日,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5×××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52.00元,已抵扣执行费。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0月9日,因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马宁宁限制高消费。
4、2020年10月15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02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孙兴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祚广
书 记 员 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