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284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02执2178号。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被执行人已经于本案立案前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28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任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