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514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均由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淑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