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514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均由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淑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