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583号之一
原告:南通大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长兴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
被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南通大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5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1,206,555.75元担保金并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