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40号之七
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案移送至本院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88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开设的XXXXXXXXXXXXXXX0195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68,708.47元。现该财产保全期限行将届满,故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上述账户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苏州分行XXXXXXXXXXXXXXX0195银行账户存款568,708.4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