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40号之八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因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9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541,913.89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