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8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