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8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