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10号楼2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栋4单元21层8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武,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鑫进行独任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权,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余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佳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