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纯甫。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2013年年度收入只有人民币117,600元(以下币种相同),未达到工资协议中约定的120,000元,被申请人发放的一次性福利嘉奖、公积金补贴、年终绩效奖金等都属于福利待遇,不应计算在工资收入中。原审认定2013年度发放的年薪为127,054元存在偏差。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6月23日端午节加班,被申请人应支付该笔加班费。被申请人未及时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进行网上变更,导致再审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被申请人应承担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即支付再审申请人2014年5月1日至6月4日期间工资19,500元及2014年5月至6月期间的社保费9,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与信产管理公司签订工资协议约定,***年度收入合计为120,000元,其中80%按月支付,其余20%待年终考核后再行支付,并明确薪酬中不包括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劳动保护费等其他福利。根据该协议内容,***主张一次性福利嘉奖、公积金补贴、年终绩效奖金等都属于福利待遇,不应计算在工资收入中,显然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度发放的年薪数额正确。***主张其2012年6月23日端午节加班,但其自行填写的监理日记并未得到信产管理公司认可,且***自述此日加班未填写加班单,亦未得到信产管理公司主管的认可,原审法院据此不支持***关于该笔加班费的诉请,并无不当。***向信产管理公司提出辞职,信产管理公司依法及时为***办理了退工手续,并退还了监理证书,鉴于***在信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提出辞职,原审法院认定***个人的工程监理资质无法及时网上变更的原因无法归咎于信产管理公司,并判决不支持***要求信产管理公司承担其离职后的损失的诉请,于法不悖。***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代理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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