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李纯甫,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于2014年4月22日按正常途径提出辞职申请,***的退工手续被延至2014年5月5日才办理,因信产管理公司未及时将***的社保冻结,无法进入系统变更,迫使***和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两个月无法落实新工作。信产管理公司未将***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工程项目进行核销,造成新单位无法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影响了***的经济效益。信产管理公司应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鉴于***在信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提出辞职,***个人的工程监理资质不能及时网上变更的原因无法归咎于信产管理公司。故***主张因信产管理公司的原因,迫使***和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两个月无法落实新工作,信产管理公司应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代理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