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泽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95号

原告:泽***,男,藏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绍烨,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129号B-6-2。

法定代表人:董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泽***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以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元忠自愿负担。

审判员 谢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泽绒降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