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921号之三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宪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海,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总经理。
被告: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刘要军,总经理。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8元,减半收取1060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