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中国茶城**楼**。

法定代表人:高光太,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元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金栋,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冷大鹏,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审被告:河北营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神兴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爱力,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中元威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1711iv>

法定代表人:冷大鹏,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水利公司)及原审被告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环境公司)、石家庄市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奈威德公司)、张金栋、冷大鹏、河北营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广公司)、北京中元威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威德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7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上诉称:1.《协议书》与《借款协议》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本案不能将借款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两种法律关系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不能将《借款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为山东水工局与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2.因《协议书》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标的并非是给付货币,原审法院以《协议书》约定认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东水利公司依据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书》、《设备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协议书》,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等,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山东水利公司与威德环境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与张金栋、冷大鹏、***、营广公司、中元威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基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性,《借款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甲方即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起诉,而从《协议书》的约定看,被上诉人山东水利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明

审 判 员  王 忠

审 判 员  邓鲁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洪成

书 记 员  徐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