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8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1218(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861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13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30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款项64057.60元,扣除执行费846.93元后的款项63129.28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另多扣划的81.39元本院转付至本院(2023)粤0304执18642号案件,该案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一致,且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135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135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