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5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1218(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861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源创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2】17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339.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称于2022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97.70元,并提交中国民生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回***。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款项16073.51元,扣除执行费139.01元后的款项,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2】17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2】178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