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046号
原告: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义正,总经理。
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昌荣,总经理。
原告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广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家兴
书记员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