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4229号
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58号12幢210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嘉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楼2、7-212。
法定代表人:刘凤松,董事长。
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