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江某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0416号
原告: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日琴,董事长。
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楼2、7-212。
法定代表人:刘凤松,董事长。
原告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