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6274号
原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元竹镇工业聚集区园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总经理,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楼-2、7-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