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1415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1BC1-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85032A。
法定代表人:郭淮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669号8号楼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38283U。
法定代表人:郭若愚。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11.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周伟珍
人民陪审员  范威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