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5228号
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032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开发公司)与被告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漕开发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漕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0元,减半收取计8,215元,由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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