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8929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潘军、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上海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潘军、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邬晓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叶子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