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8669号
原告:安徽忠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BUNQ2Q,住址: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光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本堂。
被告:临泉县韦寨镇中心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7749802410,住址:临泉县韦寨镇集上。
法定代表人:常金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超,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址:临泉县政务新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常中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忠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韦寨镇中心学校、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忠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忠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忠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忠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