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23执保263号之四
申请保全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滨河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9138290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80329F。
法定代表人: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四十里堡村兖石路以南、火车站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NREP68。
法定代表人:栾柱杰,负责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确保案件裁判能得到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资金2295541元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该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裁定将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1536××××6669账户资金22955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今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资金2295541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1536××××6669账户资金229554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