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23执保263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滨河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9138290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80329F。
法定代表人: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确保案件裁判能得到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资金2295541元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该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保全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烟台蓬莱支行1606××××4425账户资金22955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支付、毁损、转移、变卖或作其他处分。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