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119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邵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四十里铺村充石路以南、火车站路以西。
负责人:栾柱杰
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梁平,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凤祥,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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