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1434号
原告:张家锁,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刘在臣,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李建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
法定代表人:梁平,任董事长。
原告张家锁与被告刘在臣、李建光、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张家锁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凤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