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860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梁平。
原告***诉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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