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231978.33元。限被告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以23231978.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20万元、案件受理费158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112执8号,于2019年9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1日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在执行中,因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6月1日、11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 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荷花路7号土地及地上物一宗(证号:历城国用(2007)第0500098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上述土地经过一拍、二拍,买受人山东海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57710000元成交。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11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大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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