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财保1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581983205。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兆丰润景商住小区内兆丰润景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7P27P4M。
法定代表人:赵星国职务:经理。
复议申请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冀0827财保1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诉前保全并冻结复议申请人账户290万元,该裁定保全金额与双方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不符。其中宽城富越小区中低压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含室内天然气工程),实际情况是室内天然气工程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与复议申请人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金额40250.00元),相关费用应该在该项目决算内扣除。综上,被申请人冻结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290万元财产与实际结算金额不符,故申请贵院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被申请人承包了复议申请人建设的天然气工程,工程完工后复议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工程款未给付。被申请人依据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华北管理工程造价公司内部结算单及对账单等证据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等额担保,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并移交本院执行局开始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保全金额与双方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不符,其并非是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确定,应在申请保全人提起诉讼后,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定。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