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财保12号
申请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星国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7P27P4M。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581983205。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门支行的账户(账号55×××01),金额29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门支行的账户(账号55×××01),金额29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