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兆丰润景商住小区内兆丰润景会所**。

法定代表人:赵星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94.407859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84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6月0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6月10日、2020年10月23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万元,股权已经查封,车辆已经查封、下落不明,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0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到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到宽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何继伟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