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福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7民初449号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兆丰润景商住小区内兆丰润景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星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富,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董事长。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管网工程款2844078.5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做了四项天然气管网工程,其中开发区小园路中压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883952.80元;时代小区、金山街、兆丰小区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402290.74元;宽城县富越小区中低压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482637.58元;宽城县教育园区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2275197.47元。上述工程均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以上总工程款为4044078.59元,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0000.00元,下欠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为2844078.59元,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为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开具了全部工程款的发票,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已经入账。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以无款为由,始终推托。无奈,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处承包四项天然气管网工程,该四项工程均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其中开发区小园路中压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883952.80元;时代小区、金山街、兆丰小区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402290.74元;宽城县富越小区中低压天然气管路改造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482637.58元;宽城教育园区天然气管网工程,结算金额为2275197.47元,以上总工程款合计4044078.59元。原、被告双方已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华北理工工程造价公司内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对上述工程款确认。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开具了全部工程款的发票。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0000.00元,下欠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为2844078.59元,此款经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索要,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予给付。

上述事实,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华北理工工程造价公司内部结算单、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核,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已验收合格,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已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华北理工工程造价公司内部结算单对工程款签字确认。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本案中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亦应支付给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上,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44078.5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4553.00元,由被告宽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海

审 判 员  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  张翠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欣利

附页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则视为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本院不再给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