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酒泉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0902民初5427号 原告: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富康购物中心1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PB4N3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教育局,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9号市政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000139204124。 法定代表人:***,酒泉市教育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51702.2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2010.1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酒泉市教育局玉门油田分局签订《采购合同》两份,分别由原告负责承建玉门油田小学田径运动场翻修工程,合同金额1397455.12元和玉门油田第一中学田径运动场翻修工程,合同金额3407021.6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翻修工程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原告与酒泉市教育局玉门油田分局结算,玉门油田第一中学田径场翻修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3523856.16元,玉门油田小学田径运动场翻修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670895.12元,支付部份款项后,还欠2451702.2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截至目前尚未支付。经查,酒泉市教育局玉门油田分局已注销,现由酒泉市教育局承接原酒泉市教育局玉门油田分局的相关工作,玉门油田小学和玉门油田第一中学由酒泉市教育局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酒泉市教育局支付原告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51702.22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575851.11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575851.11元,如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被告酒泉市教育局另支付原告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所有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35元,由原告甘肃心动力文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