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

111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03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1(贵阳都会)栋******(花果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0659652。
法定代表人石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会展中心代码MA6DJ5H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874010001201100410569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874010001201100410569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874010001201100410569的银行存款64000元到六枝特区人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