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03执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12层20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065965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会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J5H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黔0203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于2018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7909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219元,案件受理费2971元。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我院于2019年2月14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874010001201100410569的银行存款64000元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由于分期付款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03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