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693号
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12层20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0659652D。
法定代表人:石向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LD6B8M。
法定代表人:张定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潘文学主持调解后,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以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404元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殷建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谢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