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6640号
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12楼20号。
法定代表人:石向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云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横路5号317-3房。
法定代表人:柯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云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骈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