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580659652D,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1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石向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J5H805,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德富,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会展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8)贵仲裁字第0018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受理了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德富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35174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德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德富人民币235174元及执行费等费用。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霍守明
审 判 员 杨智勋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恩屹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