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12层20号(花果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0659652。
法定代表人石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会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MA6DJ5H80。
法定代表人刘德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黔0203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员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01099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971元。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约24000元,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进行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四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通过到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0日,本院就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属于“执行不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3执恢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陈太刚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光琼